日前,由打假案引发的北京市四达邮币社诉北京某报名誉侵权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事实真相大白于众。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头说起。1997年8月9日,四达邮币社在发现了《TP2梅兰芳特种邮资明信片》假货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造假团伙被一网打尽。而1997年11月14日,某报刊登了一篇署名文章,该文中写到“四达因涉嫌假明信片被举报到派出所。”四达认为,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在未了解案件全过程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将打假者错误地列为涉嫌贩假的同伙,侵犯了四达邮币社的名誉权,给该社造成经济损失。
于是,1998年1月,四达邮币社一纸诉状,将某报及文章作者告上法庭。1998年9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是作者及某报将有关失实内容予以更正后方可刊登使用;二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者及某报要在该报第六版上刊登经法院审定的道歉声明;三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者赔偿四达邮币社精神损失2000元,某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作者及某报表示同意,而不服的四达邮币社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历曲折反复,终得柳暗花明。199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一、二、三项,撤销其中第四项,令文章作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四达邮币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某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